制冷壓力容器的變更登記主要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來進行。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發生下列變化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變化后日內持有相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如果壓力容器經過重大修理改造或者壓力容器改變了用途、介質的,應當提交鍋爐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資料、修理改造圖樣和重大修理改造的監督檢查報告。
2)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壓力容器登記卡、壓力容器的技術資料和定期檢驗報告。
3)山東壓力容器擬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單位應當封存壓力容器,在封存后30日內想登記機關申請報停,并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保存,重新啟用應當經過定期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持定期檢驗報告向登記機關申請啟用,領取使用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