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壓力容器的使用、變更登記,主要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來進行。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領取使用登記證。
1、使用單位提交有關文件。
使用單位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應當逐臺填寫《壓力容器登記卡》一式兩份,并同時提交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閃和緊急切斷閃等安全附件的有關文件,交于登記機關。
1)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制造、安裝過程監督檢驗證明。
2)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3)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
4)移動式壓力容器車輛走行部分和承壓附件的質量證明書或者產品質量合格證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5)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
辦理機器設備附屬的且與機器設備為一體的壓力容器只需提交前條第1、2項文件。以上各地在執行上可能要求不同,以當地要求為準。
2、登記機關審核、辦理
登記機關接到使用單位提交的文件和填寫的登記卡(以下統稱登記文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及時審核、辦理使用登記。
1)登記機關能夠當場審核的,應當當場審核。登記文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當場辦理使用登記證;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出具不了予受理的通知書,書面說明理由。
2)登記機關當場不能審核的,登記機關應當向使用單位出具登記文件受理憑證。使用單位按照通知時間賃登記文件受理憑證領取使用登記證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3)對于1次申請登記數量在10臺以下的,應當自受理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發證工作,或者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對于!1次申請登記數量在10臺以上50臺以下的,應當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發證工作,或者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1次申請登記數量超過50臺的,應當自受理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發證工作,或者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