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第8. 6. 5條規定:集中設置的冷水機組與冷卻水泵,臺數和流量均應對應;分散設置的水冷整體式空調器或小型戶式冷水機組,可以合用冷卻水系統;冷卻水泵的揚程應能滿足冷卻塔的進水壓力要求。
《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第8.6.6條規定:冷卻塔的選用和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在夏季空調室外計算濕球溫度條件下,冷卻塔的出口水溫、進出口水溫降和循環水量應滿足冷水機組的要求。②對進口水壓有要求的冷卻塔的臺數,應與冷卻水泵臺數相對應。③供暖室外計算溫度在0℃以下的地區,冬季運行的冷卻塔應采取防凍措施,冬季不運行的冷卻塔及其室外管道應能泄空。④冷卻塔設置位置應通風良好,遠離高溫或有害氣體,并應避免飄水對周圍環境的影響。⑤冷卻塔的噪聲控制應符合本規范第10章的有關要求。⑥應采用阻燃型材料制作的冷卻塔,并符合防火要求。⑦對于雙工況制冷機組,若機組在兩種工況下對于冷卻水溫的參數要求有所不同時,應分別進行兩種工況下冷卻塔熱工性能的復核計算。
《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第8.6.7條規定:間歇運行的開式冷卻塔的集水盤或下部設置的集水箱,其有效存水容積,應大于濕潤冷卻塔填料等部件所需水量,以及停泵時靠重力流入的管道內的水容量。
《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第8, 6, 8條規定:當制冷系統中設置冷卻水集水箱且必須設置在室內時,集水箱宜設置在冷卻塔的下一層,且冷卻塔布水器與集水箱設計水位之間的高差不應超過8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