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出廠時,制造單位應向用戶至少提供以下技術文件和資料:
(1)竣工圖樣。竣工圖樣上應有設計單位資格印章(復印章無效)。若制造中發生了材料代用、無損檢測方法改變、加工尺寸變更等,制造單位應按照設計修改通知單的要求在竣工圖樣上直接注明。標注處應有修改人和審核人的簽字及修改日期。竣工圖樣上應加蓋竣工圖章,竣工圖章上應有制造單位名稱、制造許可證編號和“竣工圖”字樣。
(2)產品質量證明書及產品銘牌的拓印件。
(3)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未實施監檢的產品除外)。
(4)移動式壓力容器還應提供產品使用說明書(含安全附件使用說明書)、隨車工具及安全附件清單、底盤使用說明書等。
壓力容器受壓元件(封頭、鍛件等)的制造單位,應按照受壓元件產品質量證明書的有關內容,分別向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和壓力容器用戶提供受壓元件的質量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