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條件(如變更充裝介質、設計參數、最大允許充裝量等)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必須經過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并且出具設計修改文件;設計修改文件的內容至少包括設計修改說明、必要的檢驗試驗要求、標志要求以及根據實際變更條件所需要的強度校核計算、安全泄放裝置排放量計算、設計修改圖樣及產品使用說明等;
(2)需要對移動式壓力容器結構進行相應改造的,規程相關規定及設計修改文件要求執行;
(3)不需要時移動式壓力容器結構進行相應改造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使用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具備相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按照規定及設計修改文件的要求進行相應檢驗,合格后方可辦理使用登記變更手續;
(4)變更充裝介質如果在原出廠設計文件(竣工圖、產品說明書等)允許范圍內,按照本條第③項的規定執行;如果不在原出廠設計規定范圍內,則根據情況按服本條的相應規定執行;
(5)變更使用條件,但是未進行本規程所述改造的,可以不更換產品銘牌,由修理單位或者改造單位根據變更后的內容,按照引用標準進行表面涂裝及標志等;
(6)使用條件變更后,使用單位必須將移動式壓力容器的變更資料(包括設計單位同意的證明文件、設計修改丈件及必要的檢臉報告等)報使用登記機關備案,并且辦理使用登記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