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裝卸單位,應根據《移動容規》規定及質監、公安、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并對操作、運輸和管理等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按JT 617-2004《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準運證,并按車輛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移動式壓力容器牌照。
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按質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規定,攜帶有關資料到省級質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并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移動式壓力容器押運員必須經培訓和考核合格,由省級運輸管理部門頒發(押運員證)。
汽車駕駛員必須先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機動車駕駛執照》,再經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駕駛、使用培訓、考核合格,才有駕駛移動式壓力容器的資格。
移動式壓力容器的押運員和駕駛員應熟悉其所運輸介質的物理、化學性質和安全防護措施,了解裝卸的有關要求,具備處理故障和異常情況的能力。
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有本單位的持證押運員和駕駛員,并為押運員、駕駛員配備專用的防護用具和工作服裝,專用檢修工具和必要的備品、備件等。
使用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移動容規》相關規定,并按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制定并認真貫徹執行移動式壓力容器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制度,經常檢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閥、爆破片、壓力表、液面計、溫度計、緊急切斷裝置、管接頭、入孔、管道閥門、導靜電裝置等)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有無泄漏,損傷等故障;按汽車日常檢修和保養要求對汽車底盤及其走行部分進行檢查和修理,及時排除故障,保證性能完好。同時,應保持移動式壓力容器干凈和漆色完好。
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由有資格的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標志。經檢驗單位內、外部檢驗合格后,按規定辦理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