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職責如下:
①查清事故發生前的特種設備狀況。
②查明事故經過和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經濟損失情況以及其他后果。
③分析事故原因。
④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
⑤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以下統稱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⑥提出事故預防措施和整改建議。
⑦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2)事故調查工作程序:
對無重大社會影響、無人員傷亡、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種設備事故,事故調查工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在負責事故調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商同有關部門,并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山質址技術監督部門單獨進行調查。
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等,因其使用參數達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范圍而發生事故,按照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定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發生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等較大事故,引起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傷10人以下的,負責組織調查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商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公安、工會等部門和單位,并且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委托市級質員技術監督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攀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報告報市級人民政府批復。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并應當如實提供特種設備及事故相關的情況或者資料,回答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對所提供悄況的真實性負責。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問不得擅離職守,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